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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

  近日,我市一家预拌混凝土企业涉嫌违法建设临时建筑,导致发生2人死亡、3人受伤的事故。为吸取事故教训,强化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含站点,下同)的主体责任,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站点)从2018年4月11日至5月10日,迅速开展为期1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岗位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防护用品管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设备、设施是否制定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做检查。
 
    (四)作业场所是否配备各种防护用具、设备和急救用品并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放的位置,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
 
    (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
 
    (六)是否对设备、设施操作、维护、保养和运输车辆等易引发安全事故的重点环节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并制定隐患治理方案。
 
    对存在的隐患,企业应查找管理漏洞,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隐患。5月15日前,企业应将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总结报送给前海管理局、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
 
    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前海管理局、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12号)及相关规定,对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名单的通知》(深建节能〔2015〕8号),名单中企业地址、营业执照与实际生产场所信息是否一致,未在上述名单中的企业是否取得相关手续。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情况,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省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备案登记情况。
 
    (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运输车、搅拌车、泵送车、搅拌机、储存器(含散装水泥中转库,下同)、计量器等设施、设备在省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备案登记情况。
 
    (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整改到位。
 
    三、严格依法建设站点
 
    (一)根据《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建设(含扩建、搬迁)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用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站点建成后,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的封闭扬尘设施,属于构筑物,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参见附件)。
 
    四、加大执法查处力度
 
    前海管理局、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一)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的,应在收集好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移交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需要依法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应及时移送。
 
    (二)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站点。前海管理局、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的站点,应根据《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和《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法临时用地和违法临时建筑,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的规定,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或者处罚;该取缔的,坚决配合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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